将在先作品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应该注意哪些?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0年6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对2019年度至今知产法院审理涉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情况、特点及考量因素进行了通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通报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01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体现出什么司法导向?对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有什么提示?

 

宋鱼水副院长:

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制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对“功夫熊猫”、“铁臂阿童木”、“王者荣耀”等具有知名度的作品名称给予保护,体现出倡导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在先权利的司法态度,有助于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充分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增强自主品牌意识,注重品牌培育,告别仿冒、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

 

现阶段知识产权已经发展到活跃阶段,社会逐步意识到自主打造品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意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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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在商标法中,是否还有其他条款可以对恶意注册行为予以规制?

 

张晓津庭长:

对于恶意注册行为,我国商标法从多个条款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予以规制,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发布会涉及的在先权益保护的相关案件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也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半段的目的在于制止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规定的出台,体现出商标法加大制止商标囤积行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此外,《商标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禁止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第三十条是规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条款;第十五条是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规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则是对大量抢注他人权利标识或公共资源标识,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行为的规制条款,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予以规制。

 

例如,在“冰雪奇缘”系列案中,一部分案件通过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另一部分案件中,因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超出《冰雪奇缘》作品知名度所及于的范围,法院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主张的理由,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建设诚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03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时,其中一点考量因素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主观恶意,有哪些考量因素?

 

张宁法官:

善意或者恶意属于当事人心理活动的范畴,需要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结合日常经验法则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判断是否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时,如果某部作品的知名度的影响力能够及于商标注册人,那么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对作品的知名度是一种明知状态。

 

在明知的状态下,商标申请人仍然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注册相同或相近的标识,意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一般可以推定这种主观状态是非善意的。

 

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包括作品影响力的大小、商标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核定商品或服务与作品关联度的大小,知名作品名称本身的显著性以及商标与作品近似的程度等,同时也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来源:“知产北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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